(2017)鄂070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与鄂州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吉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鄂州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吉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东,何玉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028号原告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石竹社区。法定代表人廖传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少英,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34号东单元一层西户。法定代表人张立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吉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马港黄龙大道168号。被告张立东,男,汉族,鄂州市人,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鄂州市,被告何玉姣,女,汉族,鄂州市人,1968���1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诉被告鄂州市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吉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东、何玉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原告所在地系华容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州市石竹生态养老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红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