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良与郑萍、罗晓龙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郑萍,罗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陈良,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郑萍,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罗晓龙,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陈良诉郑萍、罗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4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萍、罗晓龙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晓龙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郑萍、罗晓龙银行没有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良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