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菲、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菲,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曹菲,女,汉族,1986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曹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共计1200元,但被执行人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