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安明与怀宁县慧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明,怀宁县慧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112号原告:陈安明,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慧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757149288。法定代表人:曹留根,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安明与被告怀宁县慧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依法向怀宁县慧泉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现怀宁县慧泉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已由他人改作他项经营,多次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留根手机,其一直不接听,发送手机短信不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采用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至被告怀宁县慧泉投资有限公司,必须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传久审 判 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赵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晴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