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子恒、刘振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子恒,刘振峰,刘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32号申请人:黄子恒,男,199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刘振峰,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刘双双,女,汉族,2001年12月1日出生,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人黄子恒与被申请人刘振峰、刘双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黄子恒提供利房地权证中疃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存款70000元、利房地权证中疃镇字第××号房产过户手续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宣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