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某1与任某2、任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687号原告:任某1,男,1931年3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任某2,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任某3,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任某4,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任某5,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诉被告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李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