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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崔元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元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573号原告:崔元喜,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平(系原告之弟),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明达,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65号。负责人:杨文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英,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元喜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崔元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元喜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涉案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元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崔元喜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武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