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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付、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842号申请人:孙,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被申请人:付,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季,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付、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厚忠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