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付、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842号申请人:孙,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被申请人:付,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季,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付、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厚忠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