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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4号原告:朱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瓦工,住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某某,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凉泉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7年5月2日达成和解(和解协议附卷),原告朱某某于和解达成之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栋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