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为云与王守华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陈为云.被执行人:王守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为云与被执行人王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