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476号高巩云与湘潭牛力水泥有限公司、罗培奇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巩云,湘潭牛力水泥有限公司,罗培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高巩云,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东泉湾村。被执行人湘潭牛力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培奇。被执行人罗培奇,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中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巩云与被执行人湘潭牛力水泥有限公司、罗培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湘潭牛力水泥有限公司、罗培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巩云与被执行人湘潭牛力水泥有限公司、罗培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巩云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牛力水泥有限公司、罗培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 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