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固区法院申请执行崔延文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崔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535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崔延文,男,甘肃省兰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陈平街道新滩社区沿沟庄。崔延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崔延文犯贩卖毒品罪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延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家俊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