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米兰风尚科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LogomarkInc,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米兰风尚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Logomark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2780塔斯延市贝尔大街***号(1201BELLAVENUE,TUSTIN,CALIFORNIA92780,USA)。法定代表人:TrevorGnesin,总裁。申请执行人: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保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米兰风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钟德东,总经理。申请人LogomarkInc.胡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米兰风尚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6)沪0107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米兰风尚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1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北京米兰风尚科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