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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杰与刘兵、许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刘兵,许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793号原告:唐杰,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许国琴,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杰与被告刘兵、许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杰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唐杰负担。审 判 长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