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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文龙与谭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文龙,谭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文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华东上诉人谭文龙因与被上诉人谭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文龙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管辖,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认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审原告谭文龙一方属法律理解错误。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两个环节即“借和还”,在“借”的环节中,接受货币一方是贷款方,在“还”的环节中,接受货币一方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出借方,谭华东在案件未审结之前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而不是事实上存在的权利。上诉人谭文龙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618号山水庭院18栋402房,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贷款方谭华东起诉借款方谭文龙要求还本付息,可见,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受货币的一方为贷款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谭华东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谭华东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宜章县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谭华东选择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谭文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黄 颖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