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骈中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骈中楷,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骈中楷,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马红,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骈中楷与被执行人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陈捷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