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张小光与王坤成、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光,王坤成,李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602民初994号原告:张小光,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坤成,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亚,男,1985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3月26日被告王坤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小光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该借款由被告李亚担保。后原告将现金交付二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由担保人李亚签名后交给原告张小光。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4万4千元,起诉后利息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坤成于2017年6月5日前返还原告张小光借款10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130000元。二、被告李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张小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张小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