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刘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31日生效。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林某等5人偿还借款本金237800元,并从2015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某系担保人,借款人为张育国,林某与担保人陈静、张冬艳、王新负连带责任。2017年3月28日林某与刘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林某对该笔借款只承担6万元的担保连带责任,限三日内给付后不再追究林某其他担保责任。事后,林某按协议于当日及时履行,将6万元给付刘某某。故刘某某对林某的担保连带责任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林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