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龙与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85号申请保全人:金龙,男,1964年6月26日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地址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信奎。申请保全人金龙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金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金龙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2170.00元(申请保全人金龙已预交)。申请保全人金龙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