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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高秀平、王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高秀平,王向阳,李存生,黄丽,纵瑞文,毛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3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徐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清,该支行职工。被告:高秀平,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向阳,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李存生,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丽,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纵瑞文,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毛薇娟,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高秀平、王向阳、李存生、黄丽、纵瑞文、毛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