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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地强与被告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地强,胡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118号原告:韩地强,男,生于1977年9月1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胡金华,男,生于1983年12月4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原告韩地强与被告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胡金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地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韩地强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