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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执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艳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艳,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3700号申请执行人彭艳,女,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洪波,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5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彭艳申请执行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838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602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如发现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