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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史东焕、XX等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东焕,XX,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370号原告:史东焕,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原告:XX,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法定代表人:ggggggg||||ggggggg,职位。史东焕、XX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史东焕、XX于年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东焕、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东焕、XX负担。审判员  于良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