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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婷与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范某某,陈某,范某某,陈某,范某某,陈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范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医疗等费用1785.32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某自觉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785.32元,申请执行人陈某已领取案件款1785.32元。申请执行人陈某自愿放弃后续治疗费用。本院在执行(2016)陕0428执20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范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医疗等费用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2017)陕0428执33号案件中,经县政法委审批,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陈某司法救助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已领取司法救助款100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8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