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欧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欧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145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2号楼2501-2504。负责人:蒋逸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女,1979年出生,汉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1987年出生,汉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济南欧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龚卫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告济南欧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