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与陈用才、洋浦劳斯达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陈用才,洋浦劳斯达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454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于元芳,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用才,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被告:洋浦劳斯达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以下简称益丰水晶店)与被告陈用才、洋浦劳斯达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劳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丰水晶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用才、劳斯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益丰水晶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83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益丰水晶店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有交易往来,为支付尚欠原告货款,被告劳斯达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7月20日、8月18日、12月26日,分别向原告开出一张中国银行票号为01241640、一张中国银行票号为01241612、一张中国银行票号为01241628、一张中国银行票号为01375028,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叁万元整、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四张支票用以支付货款。原告持上述银行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时,均被银行以“出票人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为由拒付。原告承兑失败后,多次向被告劳斯达公司追索欠款,2016年9月10日,被告签署《空头支票退票付款》承诺书,承诺向原告付款同时承诺分期,但被告并未遵守承诺,且被告自行书写承诺书遗漏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的支票未能予以计算。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支票;2.退票理由书;3.空头支票退票付款承诺及货款欠条。被告陈用才、劳斯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用才常向益丰水晶店采购货物。陈用才曾向益丰水晶店交付金额为30000元、39000元、55000元的转账支票以支付货款,但上述支票均未获银行付款。陈用才于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陆续向益丰水晶店支付货款共8万元。陈用才还曾向益丰水晶店交付金额为47000元的支票以支付货款,在该支票被退票后,向益丰水晶店支付了43000元货款。2016年9月10日,陈用才向益丰水晶店出具《空头支票退票付款》及《货款欠条》,确认陈用才尚欠益丰水晶店货款总额为48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前付清,其中8000元于2016年9月13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余下的2万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此后,陈用才未向益丰水晶店支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陈用才与益丰水晶店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用才应当向益丰水晶店支付货款48000元。陈用才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就货款的支付时间做出约定,应按照约定履行,故益丰水晶店要求陈用才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应分别起算,其中8000元从2016年9月14日起算,2万元从2016年10月16日起算,2万元从2016年11月15日起算。益丰水晶店主张陈用才与劳斯达公司混同,要求劳斯达公司对陈用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益丰水晶店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用才、劳斯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用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货款48000元及利息(其中8000元从2016年9月14日起算,2万元从2016年10月16日起算,2万元从2016年11月15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原告负担791元,被告陈用才负担10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锦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