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小芳、郑立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芳,郑立彦,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717号之一申请人:安小芳,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南和县。被申请人:郑立彦,女,1980年1月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被申请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3362918837。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小芳与被告郑立彦、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27日做出(2017)冀0527民初71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郑立彦冀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原告安小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立彦冀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立彦冀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