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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48号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燕山乡陶山路***号。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陈超银行存款1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超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