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48号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燕山乡陶山路***号。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陈超银行存款1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超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