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子付、汪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付,汪发芝,冯新明,孔连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754号申请人:陈子付,男,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汪发芝,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冯新明,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孔连娣,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陈子付、汪发芝与被申请人冯新明、孔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子付、汪发芝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安居苑2幢103室房屋(房地权证蜀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新明、孔连娣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子付所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安居苑2幢103室房屋(房地权证蜀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