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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与被告徐兴江、绵阳西区医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徐兴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第1053号原告:李明宗,男,生于1977年9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刘继先,男,生于1967年1月7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原告:黄开明,男,生于1978年8月11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徐兴江,男,生于1972年4月1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西区医院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凤英。原告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与被告徐兴江、绵阳西区医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6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30元,由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宏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