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与被告徐兴江、绵阳西区医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徐兴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第1053号原告:李明宗,男,生于1977年9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刘继先,男,生于1967年1月7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原告:黄开明,男,生于1978年8月11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徐兴江,男,生于1972年4月1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西区医院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凤英。原告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与被告徐兴江、绵阳西区医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6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30元,由李明宗、刘继先、黄开明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宏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