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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振宇诉裴明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宇,裴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316号原告:董振宇,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华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裴明龙,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董振宇诉被告裴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董振宇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振宇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明龙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董振宇负担。审 判 员 来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常伟娜书 记 员 徐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