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边永孝、辛集市南智邱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永孝,辛集市南智邱镇人民政府,饶阳保饶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3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永孝,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藏双(系边永孝之妻),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南智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辛集市南智邱镇南智邱村。法定代表人:谢晴,镇长。委托代理人:郭欣丽,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设,女,1965年7月6日生,汉族,镇政府工作人员,住辛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阳保饶医院,住所地,衡水市饶阳县健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坡,该院院长。上诉人边永孝因与被上诉人辛集市南智邱镇人民政府、饶阳保饶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边永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藏双、被上诉人辛集市南智邱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丽、何翠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边永孝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8万元;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1、上诉人之妻是因上诉人有××,家庭困难才申请被上诉人南智邱镇政府送上诉人去住院,是被上诉人南智邱镇政府为了阻止上诉人找自己被劳教的事而故意将上诉人送到并不具备治疗肝病的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2个多月,给上诉人精神造成巨大压力。被上诉人保饶医院在明知上诉人没有严重精神疾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将上诉人收院治疗。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严重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保饶医院没有征得家属的同意,仅仅凭被上诉人南智邱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将没有精神疾病的上诉人收治入院,明显违法。南智邱镇政府辩称,将上诉人送往医院治疗,是应上诉人亲属的申请,政府帮忙将其送达医院;被上诉人没有侵权,治疗是医院的事。边永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辛集市南智邱镇人民政府、饶阳保饶医院赔偿边永孝精神损失费18万元。2、诉讼费用由南智邱镇人民政府、饶阳保饶医院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边永孝因上访被劳动教养,2009年解教后边永孝去镇政府上访不走。2009年6月6日边永孝之妻向镇政府递交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我叫耿藏双,女,是南棚村边永孝的妻子。我认为边永孝精神上有障碍,再加上其患有乙型××,急需去医院进行正规治疗,但本人家庭困难,现无力支付医药费,特意请南智邱镇政府垫付医院费。(以上内容给耿藏双宣读过,并确认无误。)”耿藏双及当时南棚村支部书记边恒生在申请书上签字。2009年6月7日镇政府送边永孝去保饶医院治疗。边永孝在保饶医院住院至2009年8月14日。保饶医院的关于边永孝的诊断证明书载明:临床诊断:1、病毒性乙型××;2、偏执性精神障碍;3、高血压。边永孝的住院治疗费用,由镇政府垫付。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系经边永孝妻子申请,才将其送保饶医院治疗,且经保饶医院诊断边永孝患有疾病,镇政府在边永孝亲属申请的情况下送原告去医院治疗没有过错,保饶医院为边永孝治疗,亦不存在过错,均不构成侵权,边永孝主张镇政府及保饶医院的行为侵犯其身体及财产权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8万元,理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边永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边永孝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边永孝在2009年6月到被上诉人饶阳保饶医院住院治疗的缘故,系其妻子向政府申请后,被上诉人南智邱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才将上诉人边永孝送到医院治疗的,二被上诉人均没有过错。上诉人边永孝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二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上诉人边永孝要求赔偿18万元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上诉人边永孝在庭审时,主张对其劳动教养不当,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应当另行处理。综上所述,边永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边永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广道审 判 员 史兆宏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