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201号原告:翟某,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崔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原告翟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翟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