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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怀玉与任怀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怀玉,任怀中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63号原告:任怀玉,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怀中,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怀玉诉被告任怀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怀玉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怀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任怀玉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