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席少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席少布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财保23号申请人: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老哈河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颜仕松,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席少布,男,蒙古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申请人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席少布所有的位于大镇房产28号区第×号房产、及位于大镇房产48号区第××号房产,申请人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XX力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席少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债务人陈钢及被申请人席少布未履行还款责任,申请人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权益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席少布所有的位于大镇房产28号区第×号房产,面积为104.79㎡。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卖、毁损,自行管理。二、查封被申请人席少布所有的位于大镇房产48号区第××号房产,面积为116.49㎡。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卖、毁损,自行管理。三、查封申请人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XX力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卖、毁损,自行管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