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志佳、仲蔚与崔艳春、左清香、徐庆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佳,仲蔚,崔艳春,左清香,徐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53号原告:孙志佳,男。原告:仲蔚,女。被告:崔艳春,男。被告:左清香,女。被告:徐庆波,男。原告孙志佳、仲蔚诉被告崔艳春、左清香、徐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孙志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65.30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志佳、仲蔚的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志佳、仲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2.00元(原告孙志佳、仲蔚已预付)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