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谢天贵诉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贵,姜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69号原告:谢天贵,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姜兴,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贵诉被告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天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天贵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天贵撤回对被告姜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谢天贵全额负担。审判员 陈益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峻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