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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谢天贵诉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贵,姜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69号原告:谢天贵,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姜兴,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贵诉被告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天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天贵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天贵撤回对被告姜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谢天贵全额负担。审判员  陈益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峻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