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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凤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西支行,李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西支行,住所邵阳市大祥区马蹄路14号。被执行人李凤娇,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凤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凤娇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抵押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毅(本页无正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