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露与被告南京枫林逸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南京枫林逸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902号原告:张露,1996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枫林逸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吉美思大厦北楼6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露诉被告南京枫林逸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露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