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刘征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刘征北,刘红梅,牡丹区第二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47号原告:肖某。法定代理人:XX忠,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梅,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征北,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刘征北,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刘红梅,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牡丹区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东方红大街西端。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刘征北、刘红梅、牡丹区第二实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