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雅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白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白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365号原告:王雅渊,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北路36号鸿祥大厦B座7楼。负责人:苏文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白江,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北关街705号。负责人:上官中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雅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白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雅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处理方式为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志丹县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涉案当事人并非仅有王雅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另有白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王雅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之间的仲裁管辖约定并不能及于白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而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志丹县,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