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勇、江英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江英,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560号原告:黄勇,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津市。原告:江英,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津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兴,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金谷C9栋202号。法定代表人:曹矛盾。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魏维,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甲初,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勇、江英与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现原告江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英撤回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