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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967号原告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长安路。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法定代表人葛玉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有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州姜建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