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晓瑜、李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瑜,李欣,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瑜,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审被告: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2号楼25层2504号。负责人:马玉芳。上诉人张晓瑜因与被上诉人李欣、原审被告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瑜于2017年3月30日以当事人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晓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