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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毛蕴钰与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蕴钰,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毛蕴钰,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钟楼区延陵西路99号815室。负责人:刘荣娟。申请执行人毛蕴钰与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1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申请执行人毛蕴钰因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33211.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查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18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钱金华审判员  王笑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