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连荣与大连市金州商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荣,大连市金州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宋连荣,女,193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陈龙日(系原告儿子),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商场,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法定代表人:杜世东,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哲,系辽宁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井泉,系辽宁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连荣与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金0.43万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