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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占国、刘好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国,刘好云,和振兴,张桃小,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占国,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申请执行人:刘好云,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和振兴,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申请执行人:张桃小,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占国、刘好云、和振兴、张桃小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占国、刘好云、和振兴、张桃小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91民特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徳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