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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曲兆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兆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兆友,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2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兆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兆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20时许,曲兆友酒后驾驶豫B×××××小型客车,沿兰考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堌阳镇西关丰豪农机门前处时,与前方向起步掉头的姚某1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角度损坏,曲兆友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曲兆友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6.2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曲兆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曲兆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案件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姚某1、李某、赵某、王某、姚某2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兆友醉酒驾驶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兆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兆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苗亚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