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瑞祥与王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祥,王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祥,男被执行人王全清(又名王耀飞),男王瑞祥与王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全清清偿王瑞祥人民币24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原告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王全清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履行第一笔到期债务后,剩余部分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王瑞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全清已将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10元,由王全清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周学宝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