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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瑞祥与王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祥,王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祥,男被执行人王全清(又名王耀飞),男王瑞祥与王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全清清偿王瑞祥人民币24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原告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王全清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履行第一笔到期债务后,剩余部分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王瑞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全清已将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10元,由王全清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周学宝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