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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540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356号1-11层。法定代表人:黄章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长春,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珍,女,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佳曦 来源:百度“”